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冯超等 | 日本商标申请制度概要

冯超等 知产前沿
2024-08-26

作者 | 冯超 森康晃 薛莲

泰和泰(北京)律师事务所
日本作为世界第三大经济体,具有健全的法律法规和信用体系、良好的商业环境、稳定的基础设施、良好的社会秩序,为外国企业创造了良好的投资环境。

2020年底,包括中日在内的15国签署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RCEP),2022年1月1日RCEP正式生效。RCEP是全球规模最大的自贸区,也是中日间首个自贸安排,不但降低了关税水平,还将区域内各经济体纳入共同规则平台,促进了区域产业链、供应链和价值链的进一步整合,促进了包括中日两国在内的区域内贸易投资合作进一步发展。

本文将重点对日本的商标申请制度进行介绍,以期对有意走出去、开展对日投资合作的企业有所帮助。

目次

    
一、日本商标制度的沿革二、可作为商标进行申请的类型三、日本商标申请流程四、审查五、审查结果六、商标异议申请七、注册商标的续展


一、日本商标制度的沿革

日本的商标制度始于1884年6月7日颁布的《商标条例》,其后,随着加入国际条约和经济形势的变化,在经历1888年《商标条例》、1899年《商标法》、1909年《商标法》几次大幅修改后,于1921年初步形成了近代商标法的雏形。

日本现行商标法于1959年4月13日颁布,1960年4月1日施行。迄今为止经历的几次修改主要包括:1991年开始为服务商标提供注册保护、1996年制订了团体商标注册制度,并增加异议申请制度等、2005年引进了地域团体商标制度、2006年制定了“零售等服务”以保护零售店、批发店等店铺名称、2015年增加了动态商标,三维商标,颜色组合商标,声音商标等新型商标。

二、可作为商标进行申请的类型

根据日本《商标法》,文字、图形、符号、立体图形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均可以作为商标申请注册。

自2015年4月起,动态商标,三维商标,颜色组合商标,声音商标和位置商标也可以进行商标注册。

三、日本商标申请流程


(一)商标检索

根据惯例,在日本提交商标申请前,通常会对与申请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安排商标检索,根据商标检索结果,对申请商标的注册成功率进行评估。


(二)提交商标申请

商标注册申请应向日本特许厅提出。所需的文件包括:

(1)申请人的姓名、地址

(2)商标标样

(3)包括指定使用商品/服务等在内的申请书


(三)商标申请形式审查

1. 形式审查合格

形式审查是接收商标申请之后,受理商标申请之前的一个必要程序。经形式审查,申请手续齐备,申请文件符合要求的商标申请,应当认为形式审查合格。

2. 申请文件的补正

形式审查中,对于申请文件存在可以通过补正克服缺陷的商标申请,特许厅长官会要求提交补正材料。

3. 申请不予受理

未在指定期限内予以补正的,可以作出不予受理决定。


(四)禁止作为商标注册的情形

1. 属于以下情形之一,无法使相关公众区分商品、服务来源的,不得作为商标进行注册。

(1)仅由以普通方式表示其商品通用名称的标志组成的商标;

“通用名称”是指在行业内被认为是该商品或服务的一般名称,简称和俗称也被认为是普通名称。

(2)已惯用于该商品、服务的商标;
所谓“惯用的商标”,是指原本能够与他人的商品、服务相区分的商标,但由于同种类商品、服务在行业内被广泛使用,已经不能再与他人的商品、服务相区分的商标。

(3)仅直接表示商品的产地、销售地、质量或服务的场所、品质等的商标;

(4)仅由常见的姓氏或名称等组成的商标;

(5)仅由极其简单且常见的标志组成的商标;
例如,一个普通表现形式的假名、普通几何图形(○、△、□等)、阿拉伯数字、一个或两个普通表现形式的英文字母等

(6)除前述情形外,相关公众无法区分商品、服务来源的商标。
例如,宣传用语、现年号等。

2. 违反社会公共利益,容易与公益性使用的标识造成混淆的,不得作为商标注册,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形:

(1)与国旗、菊花徽章、勋章、奖章或与外国的国旗相同或近似的商标;

(2)与经济产业大臣指定的外国、国际机构的徽章等、与红十字的徽章或红十字的名称相同或近似的商标等;
例如,国际原子力机关、红十字、红新月等。

(3)与表示国家、地方公共团体等著名标志相同或近似的;
“国”指日本国,“地方公共团体”指地方自治法所称的都道府县、市町村以及特别区等。

(4)损害社会公共秩序、违反社会善良风俗的;

(5)容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服务的质量产生混淆误认的;
例如,将“XX威士忌”商标指定使用在“啤酒”上、将“XX巧克力”商标指定使用在“点心”上。
但是,在上述情形下,可通过补正,将指定使用商品“啤酒”改为“威士忌”、“点心”改为“巧克力”以消除前述不予注册的理由。

(6)与博览会的奖项名称相同或近似的商标、仅由为确保商品或商标包装的功能而不可缺少的立体形状构成的商标等,也不得作为商标进行注册。

3. 容易与他人的注册商标、驰名商标造成混淆误认的

(1)包含他人姓名、名称或者知名艺名、简称等的商标;

“他人”指现存的自然人及法人(包括外国人)。

(2)与他人驰名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指定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服务的;

(3)与他人在先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商标,指定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服务的;

(4)容易与他人业务相关的商品或服务造成混淆误认的商标;

例如,将与他人驰名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使用在非类似商品、服务上,容易使相关公众认为该商品、服务来源于驰名商标所有人或者与驰名商标所有人存在特定关联关系的。

(5)与他人所驰名商标相同或近似,出于不正当目的使用的商标。

例如,利用与外国驰名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在日本尚未注册的情况,以囤积售卖为目的而进行的抢注。

为阻止外国权利人进入国内或者出于强迫外国权利人签订国内代理合同为目的而提出申请的。

对于与日本驰名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虽然不会造成相关公众对商品服务来源产生混淆,但以损害其名誉、淡化相关商标为目的而进行的申请。

四、审查


(一)一般审查期限

日本商标新申请的审查期限平均为9个月,即自商标申请提交日起9个月左右会收到审查结果通知。


(二)快速审查制度

日本商标申请有两种快速审查程序,分别是早期审查(早期審査)和快速通道审查(ファストトラック審査)。

1. 早期审查(早期審査)

与一般审查期限所需的9个月时间相比,早期通常可在2-3个月内收到审查结果通知。

符合以下三种情形之一的,可申请早期审查:

(1)申请人或被许可人已经在指定使用商品、服务上使用或者已经在相当程度上准备使用申请商标,申请人或被许可人迫切需要取得商标权的。

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可视为“迫切需要取得商标权”:

  • 第三人擅自使用或者准备使用申请商标的;

  • 因对申请商标的使用或准备使用受到第三人警告的

  • 第三人想要获得申请商标使用许可的

  • 申请人已向日本以外的国家提出商标申请的

  • 申请人打算以申请商标为基础申请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申请的

(2)指定使用商品、服务为申请人或被许可人已经使用或者准备使用的商品、服务。

若指定使用商品、服务中的部分商品、服务无法提供使用证据,证明已经使用或者准备使用,需要删除相关商品、服务。

(3)申请人或被许可人已经在部分指定使用商品、服务上使用或者准备使用申请商标,且指定使用商品服务为《类似商品服务审查基准》等列出的规范性商品服务名称。

早期审查的申请程序:

申请早期审查需要提交“情况说明书”,主要内容如下:

申请人:申请人或者代理人均可进行提交

提交方法:在线、书面或窗口提交

提交时间:提出商标申请后可随时提交(建议与商标申请同时提交或申请后尽快提交)

2. 快速通道审查(ファストトラック審査)

一般而言,快速通道审查可在6个月左右收到审查结果通知,比一般审查期限缩短3个月。

快速通道审查需同时满足以下两个要件:

  • 申请商标的指定使用商品、服务应为规范性商品、服务名称(符合《类似商品服务审查基准》、《商标法施行规则》或《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表》(尼斯分类)的要求)

  • 在提交申请后到审查前未对指定使用商品、服务进行任何改动

注:符合条件的商标申请在提交后,将自动调整到快速通道审查系统,申请人无需另行申请。

需值得注意的是,由于日本商标注册申请审查期限的缩短,日本特许厅已发布公告,宣布于2023年4月1日暂停快速通道审查程序,但对于2023年3月31日以前的商标注册申请,符合快速通道审查要求的,仍会自动进入快速通道审查程序。

但是,对于新型商标(包括动态商标,三维商标,颜色组合商标,声音商标和位置商标、部分立体商标等)及对领土延伸至日本的马德里申请,既无法适用早期审查程序,也无法适用快速通道审查程序,只能按照一般程序进行审查。

五、审查结果


(一)审查意见通知

在审查过程中,审查员认为商标注册申请内容需要说明或者修正的,可以通过发出审查意见通知书的形式,要求申请人做出说明或者修改。

针对审查意见通知,申请人未做出说明或者修正的,可以做出驳回决定。


(二)驳回决定

若商标注册申请人对驳回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驳回决定之日起3个月内向日本特许厅提出上诉。


(三)予以注册

与中国不同,日本实行异议后置制度,即“先注册、后异议”制度,特许厅在对申请商标进行实质性审查后,若认为申请商标符合注册的条件,直接核定予以注册。


六、商标异议申请

日本商标的异议期为注册发行公报发布之日起两个月,若异议请求成立,则撤销该注册商标,若异议请求不成立,则申请商标的注册予以维持。


七、注册商标的续展

注册商标的有效期为十年,注册商标有效期满,需要继续使用的,商标注册人应当在期满前六个月内按照规定办理续展手续。在此期间未能办理的,可以给予六个月的宽展期,但在宽限期内申请续展的,需要支付双倍商标续展官费。




作者简介

超,资深知识产权律师,泰和泰(北京)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

二十年来,冯超律师在知识产权相关的争议性和非争议性案件、与知识产权有关的反垄断案件以及网络安全和个人信息保护方面具有丰富经验。冯律师同时精通英文和日文,曾被权威国际媒体汤森路透旗下《亚洲法律事务》(ALB)杂志评选为中国15佳知识产权律师之一(2015年)。

联系方式:

+86-13910336970

Charlesfeng@tahota.com

Fchao7847@hotmail.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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